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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三中院宣判被告人高友清受贿、挪用公款、违法发放贷款案

字号+ 作者:餐风宿露网 来源:娱乐 2025-07-07 06:35:35 我要评论(0)

2022年9月16日下午,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以下简称农业银行)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、行长高友清受贿、挪用公款、违法发放贷款案,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

2022年9月16日下午,上海受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(以下简称农业银行)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、中院行长高友清受贿、宣判挪用公款、被告违法发放贷款案,人高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友清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;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;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挪用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,公款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。违法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发放

法院经审理查明,贷款1998年至2018年,上海受贿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,中院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授信审批、宣判贷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被告通过虚假投资、虚设贸易中间环节、低价购房、无偿使用商铺等方式,先后多次收受、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,800余万元。2012年至2015年,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,挪用农业银行公款共计1亿元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。案发前,高友清已将上述公款归还至农业银行。2009年至2014年,高友清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,违规审批授信,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.69亿元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违法发放贷款罪。高友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贿赂2,700万元,均应从重处罚;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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